养狗不牵绳,无人看管? 吉首公安开出首张“养犬罚单”!
2026-03-04 16:32:1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颖 | 作者:张馨予 | 点击量:6059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张馨予)近日,吉首市公安局吉凤派出所查处一起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案,对违法人员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2月21日晚21时,吉凤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某小区附近有一只未牵绳的大型犬只四处狂奔、大声吠叫,严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和广场秩序。民警到达现场后,迅速控制了现场,并找到犬只主人张某某。经调查,张某某在吉首市吉凤街道某小区居住因所饲养的大型犬从家里溜出跑至楼下在小区内随意穿行,追赶他人,并恐吓到在小区内玩耍的小朋友。事发后,外出的张某某得知该情况立即赶回小区将其家养犬带回家中。吉首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张某某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遛狗牵绳”不是文明倡导,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责任。所谓“安全措施”,最主要的就是牵好狗绳,在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不能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形下还应该给犬只佩戴嘴套。
法律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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